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变更或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1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所需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
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5.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6.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7.放射工作人员、被检者和配检者防护用品清单
8.放射诊疗场所位置平面图(含前后左右上下六个面情况)和内部设备布局平面图
9.CT等大型设备需提供配置许可相关文件
10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前需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装修完成设备安装完成后《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上两个评价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为方便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评价一并进行。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区卫计局
办理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0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931-8181129
投诉电话
0931-8474910
0931-46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