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变更或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营业。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报告》(甘政发[2005]38号)第376项。
▌▌▌所需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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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区卫计局
办理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0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931-8181129
投诉电话
0931-8474910
0931-4661000